新闻资讯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对方无法将发票退回,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对方有效证明是指由购买方出具的发生符合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形并加盖购买方印章的书面说明。对方有效证明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原始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查纳税人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对方无法将发票退回,应取得购买方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