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企业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但是在5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全额申报缴纳了2023年1月、2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退还已缴纳税款吗?

2023-06-27
浏览次数:389次
返回列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物流企业大宗产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纳税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因此,企业在本公告印发前多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