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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上述税务优惠政策时,应注意:
1、该政策减免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该政策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不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万的,才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普票的,开票时直接选择税率:1个点。
5、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不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人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专票的,开票时直接选择税率:1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