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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有什么土地增值税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因此,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因此,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