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纳税人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纳税人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纳税人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2023-12-01
浏览次数:282次
返回列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纳税人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纳各人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开具发票时,纳税人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