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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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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应按上述政策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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