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如何折算记帐呢?

2024-03-29
浏览次数:107次
返回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入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