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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损毁了,是否需要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交给购买方?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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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因此,纳税人同时将专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损毁的,按照丢失处理,需要将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交给购买方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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