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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