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企业将中间试制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确认了收入。这笔收入是否需要从研发费用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因此,企业将中间试制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确认了收入。这笔特殊收入需要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