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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撤回投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企业撤回投资,如果撤回的投资款没有超过初始成本,也就是投资亏损的情况下,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撤回投资,如果撤回的投资款超过了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投资盈利的情况下,需要对盈利情况计入利润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