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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2021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认证期限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企业取得的2021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企业取得的2021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