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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的,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核对确认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免抵退税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的,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