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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明》……。”
因此,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