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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不含厦门)是不是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接收试点地区企业开出的全电发票?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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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福建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福建省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并确认这个发票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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