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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支付给客户单位一笔伙食费,用于外派员工在该单位就餐,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时候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其他政策: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支付给客户单位一笔伙食费,用于外派员工在该单位就餐,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