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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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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上述税务优惠政策时,应注意:

1、该政策减免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该政策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不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不适用。

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万的,才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普票的,开票时直接选择税率:1个点。

5、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不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人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专票的,开票时直接选择税率:1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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