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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第1824期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发布《商标公告》,刊发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商标公告》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发布。除送达公告外,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视为社会公众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1824期《商标公告》已刊登,本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2023年1月20日,异议申请截止日期:2023年4月20日。
若想了解详情,可点此链接:https://wsgg.sbj.cnipa.gov.cn:9443/tmann/annInfoView/annSearch.html?annNum=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