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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医疗包发放给员工,相关支出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购买的医疗包如属于劳保用品范围,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劳保用品范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的,可以在比例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