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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增量留抵税额需区分情形确定,若办理免抵退税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