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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购进的棉籽壳销售给他人做食用菌辅料,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项规定:“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11.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棉籽壳是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属于初级农产品,但纳税人销售外购的棉籽壳不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