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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房产的一部分转自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房产的一部分转自用,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房产的一部分转自用,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