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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设立的一般纳税人,长期处于筹建期,2020年12月开始才取得销售收入,且12月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收入比例超过50%。该纳税人2021年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因此,该纳税人应以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销售额判断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如超过则2020年及2021年均可以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