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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11年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另外一家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以净资产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如贵公司是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有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的,可以不征营业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如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