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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是否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新设立企业也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新设立企业也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