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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是否还需要分别填写两种证书的信息?

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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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规定:“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11.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因此,企业同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无论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均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分别填写两种证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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