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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新建的房屋,在竣工之前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在竣工结算报告出具了,房产原值可以确认,不需要按暂估入账,房产税需要调整计税依据的房产原值从什么时间开始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建成验收未决算的房产原值问题,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
因此,纳税人在决算完成后的属期再调整房产原值,之前税款所属期已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申报的房产税不需要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