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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限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未作原则性规定,通常应根据与该长期待摊费用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确定摊销年限。
比如: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