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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开通银行账户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不填写“开户银行及账号”栏次?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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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因此,开户银行及账号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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