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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应税凭证名称”和“应税凭证数量”应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规定:“应税凭证名称是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应税凭证数量应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 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 不需填写。”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如实填报应税凭证名称和应税凭证数量信息。